1、有权的,土地承包期内村里是有权收回土地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的、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可以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既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农村政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届满,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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