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的,因感情纠纷写的欠条是无效的。
2、感情债欠条一般属于无效欠条,因为债权债务不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提交法院的话,法院审理欠条是否有效主要遵循两个原则:该欠条是否自愿签署,是否表达债务双方真实意思;债务是否有相应的实际发生。如果是单纯的感情债,属于个人恩怨纠纷,没有财产转移的事实与理由,原则上在法律上也是不受保护的。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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